本報訊年近花甲的王女士愛好交際舞,一次跳舞過程中,王女士的腰部受了傷,王女士認為,自己的腰傷是被他人絆倒所致,遂訴至法院請求賠償。近日,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,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,王女士在跳交際舞時,因播放的曲目節奏較快,摔倒受傷。經診斷,系腰2椎體爆裂骨折。王女士認為其腰傷系被林先生、郭女士絆倒所致,多次就損失賠償問題與之進行協商,交涉無果遂提起訴訟,要求林先生、郭女士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.6萬余元。
林先生辯稱,自己與王女士以及本案涉及的其他舞者均系成年的資深舞蹈愛好者。交際舞需要不斷的旋轉和移動,本身就是一種存在一定安全風險的社交活動,跳舞中極易受傷是舞者早知和應知的風險,舞者應對自己的舞蹈動作和自身安全提高注意。自己始終未與王女士有過任何身體接觸,王女士跌倒系與舞伴跳舞時旋轉造成,其腰傷系舞伴身體重壓所致,與自己及自己的舞伴郭女士無關。郭女士辯稱,其未在肢體上和王女士發生任何沖突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王女士作為交際舞愛好者,對于自身和其他參加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,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,且王女士在明知曲目節奏比較快的情形下仍自愿參加該項運動,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。在此情況下,只有林先生、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,否則無需擔責。依據王女士提交的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林先生、郭女士對其存在侵權行為,更不足以證明林先生、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。據此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宣判后,雙方均未上訴,現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。(趙賀)
法官說法
本案承辦法官王明星介紹,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,“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,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,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;但是,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”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,而自己自愿去冒風險,當風險出現的時候,就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、承擔損害后果的原則。自甘冒險的構成要件有四個,一是活動帶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的對抗性、危險性及可致損傷性;二是行為人不是為了履行法定義務,而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面臨危險;三是損害必須是本可以避免的;四是侵權人必須為非故意或非重大過失的。本案中,交際舞舞者腿部不斷交替進退,極容易絆倒,舞者應自覺注意安全,防范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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